及时化解执行难
被执行人王某及其担保人张某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最后期限到开封顺河法院执行局支付执行款2万元。至此,一件十二年历经四次执行的陈年老案终于顺利执结。
2012年,张某让王某到外地代购农产品,并预付货款2.5万元。尔后,王某将该款挪作他用,没有购买农产品交给张某。张某向王某多次索要预付货款无果后遂于2013年初诉诸顺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约定被告王某于2014年9月30日前返还原告张某预付农产品款2.5万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王某没有履行义务。顺河法院依权利人张某的申请先后三次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王某一家常年在外地搞生意,极少回开封老家生产生活,几经执行只执得货款10000元。2023年12月8日,权利人张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王某支付尚欠货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1.8万多元。
顺河法院的执行法官得知王某在某服装市场出现,便驱车前往执行。执行中,王某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该院执行法官当日将其带回并决定给予司法拘留15天。王某的女儿得知后,马上到该院说情,要求暂缓执行。经执行法官苦口婆心的耐心教育,王某与张某终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王某限于2023年12月30日前再付货款本金及适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17000元,余下的款项张某自愿放弃。到期不履行的,王某的女儿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提供了相当价值的担保财产。在强大的威胁力下,被执行人王某及其担保人不得不如期履行义务。





